2023年5月2日16时53分许,舒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悬挂川AXXXX24号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搭乘王某从德阳方向沿旌江干道往青白江方向行驶,行驶至旌江干道广汉市三水镇三城村新鑫和工业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一辆由周某驾驶的川HJXXX6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车损,舒某、王某当场死亡。
●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目前在用的电动车可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无论是燃油驱动还是电驱动,都属于机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涉及酒驾、醉驾的绿化,都按机动车进行处罚jb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50元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023年6月6日6时16分许,张某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悬挂:川FXXX98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从德阳方向沿旌江干道往青白江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驶至广汉市三水镇高原村红绿灯路口处绿灯往高原村方向左转弯时,与左后侧一辆同向在快车道内绿灯直行由蒋某驾驶的川BXXX7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川BXXX3挂)相撞,造成车损、绿化带及交通标志牌受损、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022年jbo6月14日9时分许,刘某业驾驶鲁PT5xx6重型货车行驶至成青路绵竹市富新镇玉石村路段时,分别与前方朱某海驾驶的川A51xxJ小型轿车、朱某兵驾驶的川F8Dxx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海驾驶的川A51xxJ小型轿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并与王某银驾驶川F94xx9重型货车的发生碰撞,致四车受损。
✦数据显示,在干燥水平路面上,时速为80公里时,制动距离约为70米,时速为10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01米,而时速为14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73米!当前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时,同车道后车如超速行驶,则极易发生追尾事故。
✦车速如果过快,转弯时离心力会增加,车速增为两倍,离心力增为四倍。遇有情况急打方向盘,车辆易发生侧滑,严重时会导致翻车。
2022年6月20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阳某某驾驶川M31xx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M28xx挂)沿绵竹市月季大道向清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月季大道清道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等红绿灯由赖某某驾驶的川B31xxH轻型栏板货车发生首尾碰撞,致两车受伤,赖某某受伤,经初步调查,阳某某将刹车当成油门,致事故发生。
手机是驾驶人分心的主要原因。开车时不要接打电话,包括使用蓝牙耳机。如果必须接打,请将车停到安全区域。
开车前,将零散的物品存放在后备厢,以免在驾车时因物品四处散落而分散注意力。
不要与乘客聊天、说笑等,这样会导致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对突发的状况不能做出及时的反应。
2023年7月6日13时08分,张某驾驶川FA**0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绵竹市新市场镇行驶至新市场镇综合市场路段,与郑某某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郑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如在起步、转弯、倒车时要注意视觉盲区,尤其是注意右前侧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避免因视觉盲区和内轮差发生事故;
2023年7月26日09时44分许,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什邡市蓝剑大道方向右转弯驶入什邡市北京大道(城北立交桥上)后,行驶至什邡市北京大道与天目山路交叉路口在直行车道左转时,与同向左侧车道内由杨某驾驶川AGF**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8挂)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不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各行其道最安全。电动车的速度远远低于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就算大货车本来距离远,最终也会被赶上,被动进入大货车盲区之内。
2022年10月24日17时32分许,当事人马某驾驶川B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J1***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德阳市金沙江西路由西至东方向行行驶,当行驶至金沙江西路华山南路交会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由当事人廖某驾驶的川AR****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廖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在道路上通行的时候,应尽量和大货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别是在交叉口,要特别注意右转的大货车,不要抢先超越正在转弯的大货车,不要让自己处于大货车“内轮差”区域内,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转弯前应及时减速,多观察周围情况。一定要小心慢行,不要抢行,保持低速,多观察车身周围的情况,确保车身周围没有危险因素再前进,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事故。转弯时尽量转大弯,与人行道、路缘石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加装盲区摄像头或者凸面小圆镜,减少视觉盲区,在行驶过程中多注意观察。一旦出现事故,及时刹车。